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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案件“阳光审理”值得期盼


【http://www.sc3n.com】  【 2008-09-23 16:52 】 【来源: 人民网

  “被调查人贾辉(化名),你对刚才调查人宣读的错误事实是否听清楚了?有无异议?”9月17日下午,作为此案公开审理现场的望城县政府会议室座无虚席,调查方与被调查人及助辩人,就违纪性质及情节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这是长沙市纪检监察机关公开审理的第一个案子,长沙市将积极推行这种党纪案件公开审理模式。(9月18日《长沙晚报》)

  在人们的印象中,纪检部门处理违纪干部大多是搞“关门审理”,从移送案件的受理到对错误事实的认定,一直到处分、执行、回访等,多是在相对封闭、保密的状态下进行的,违纪者应当享受的知情权、自我申辩权、获得作证权和辩护权受到限制,即便质疑申辩,也常常被误解为认错态度上有问题。在这种思维定势下,导致有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到位,定性出偏差,甚至还滋生了少数违纪、违法案件,极大地影响了党纪政纪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而“公开审理”却不同,它使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从一个完全封闭的过程变成了相对开放的过程,由“背对背”,转换成了“面对面”。这种“看得见的方式”,大大增加了党政纪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一个良好示范。当党员个体面对强大的组织审查时,“公审”能够为保护党员个体的权利、构建有效救助渠道添加砝码。它表明在党员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上,是否客观公正,已不再是由纪检监察机关说了算,而是要由其他党员群众说了算。

  “公审”党纪政纪案件,能大大强化监督的刚性,有效地避免在案件处理中徇私舞弊、主观随意、滥用权力等情况的发生,对提高案件质量不无裨益。实践证明,凡是经过“公审”的案件,大多成了“铁案”,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申诉率几乎为零。因为“公审”前,主持人和办案人员仔细研究了案卷材料和补充证据材料,对照党纪条规,设想当事人在现场会提出什么样的问题为自己申辩,自己又该如何应对;“公审”之中,既要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纪律,又要让被处分的党员干部明白没有被冤枉,对有关处理口服心服。这种双向互动的监督约束机制,保证了案件审理权、检查权的正确运用。

  “公审”党纪政纪案件,对纪检监察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和综合表达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纪委审案毕竟不同于法庭,违纪党员干部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被告,在“公审”过程中司法味不能太浓,但又必须严肃、公正。尤其是在审理用语上要有所“讲究”,对受审对象应一律以“同志”相称,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使用“请你陈述”、“请你申辩”等文明用语,切不可使用“被告”、“原告”等司法语言,否则会言语伤人,激化矛盾。如果没有过硬的“基本功”,是很难担当“公审”重任的。

  “公审”还有利于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深化以案论纪教育。在公开审理过程中,除了内部监督外,被调查人、被调查人邀请的相关人员以及列席和参加旁听的人员,都可以对纪委监察机关的案件查处工作进行监督,从而提高了案件审理工作的透明度。这种阳光下的“作业”,能有效消除社会上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种种误解与隔阂,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同时,每举行一次公开审理,就等于给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而实际的党纪条规教育课,使广大党员干部知道什么是违纪行为,违纪该得到什么样的追究,从而更好地珍惜手中的权力。

  随着全社会反腐败呼声日高,反腐力度加大,党纪案件的处理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长沙市对党政纪案件实行“公审”,可谓是“一石三鸟”之举。这样的好作法宜日臻完善,在全国推而广之。

 

编辑: 罗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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